2008年7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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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种类
        信用证
        汇款
        托收
业务联系方式

  随着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设立,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办了本行贷款客户的国际结算业务和结汇、售汇业务。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共与全球144家银行及其315个分支机构建有代理行关系,代理行网络遍布100个国家和地区的139个城市,形成了强大的国际结算网络。
  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快捷的结算手段和广泛的代理行网络,为贷款客户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业务种类

  一、信用证

  进口信用证业务  出口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严格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  

   业务内容
  1.对外开立信用证
  2.信用证修改
  3.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4.对外付款、承兑或拒付
  5.办理提货担保

   进口信用证业务处理程序
  1.客户向进出口银行提交如下材料:
     开证申请书(进出口银行格式)
     进口合同正本(代理进出口需附代理协议)
     国内销售合同 / 出口销售合同 / 有关的项目批文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如需)
     进口商品或进口单位涉及我国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相关有效凭证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购买外汇申请书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次到进出口银行办理进口开证的客户,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及经核查有效的贷款卡密码
     企业隶属关系文件(如有)
     企业中、英文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按进出口银行要求交纳开证保证金或办理抵押、质押、信用反担保或开证授信额度手续。
  3.进出口银行对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合规性与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对外开出信用证。
  4.进出口银行审核国外出口商(受益人)委托其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全套单据,根据单据中有无不符点,在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作出拒付或同意承兑/付款的决定。
  5.审核来单无误,由进口商赎单并到进出口银行办理该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或承兑手续。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注意事项
  1.信用证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文件。
  2.对外付款/承兑日期
  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 7 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3.拒绝付款/承兑
  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提示有不符点或经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视为申请人拒受单据,进出口银行将于收到单据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付款/承兑的通知。
  4.信用证的注销
  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 3 个月后进出口银行将予以注销。
  5.信用证的撤销
  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二)出口信用证业务  

  业务内容
  1.信用证通知
  2.转让
  3.审核出口商交来的单据
  4.寄单和索汇
  5.收汇和入账

  出口信用证业务处理程序
  1.通知
  进出口银行收到境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含修改书)经核实真实 性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国内出口商)。
  2.接单
  受益人向进出口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包括信用证及其修改书正本、有关函电等),填写统一印制的客户交单联系单并加盖预留印鉴。
  3.审单
  进出口银行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及时联系受益人进行相应处理。
  4.索汇
  进出口银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电索或信索)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寄单索汇后超过正常时间仍未收汇的,及时进行查询催收。
  5.收、结汇
  进出口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转入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账户,客户可凭银行编号查询有关收汇情况。

  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注意事项
  1.可转让信用证
  进出口银行原则上仅受理只可转让一次的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应提交转让委托书,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后,第一受益人应及时办理换单手续。
  2.信用证的保兑
  若开证行来证要求进出口银行加具保兑,进出口银行对开证行资信、业务往来情况、开证行所在国政治、经济因素等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加保。
  3.信用证的转通知
  对于非本行贷款客户的信用证/修改书,进出口银行按照“电来电转,信来信转,完整转递”的原则进行转通知,不负责审证,只负责核实印押真伪。
  4.出口来证的撤销
  (1)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时,应在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撤销的情况下,进出口银行对信用证办理撤销手续。
  (2)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时,应在提交了书面委托书及信用证全套资料后,经洽开证行及有关方面无异议的情况下,进出口银行对信用证办理撤销手续。

  二、托收   

  出口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业务    进口代收业务

  托收是指委托收款人向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要求托收行通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并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凭以收款单据种类的不同,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向托收行提交的仅为金融票据;而“跟单托收”指委托人向托收行提交的是商业单据或商业单据及金融票据。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托收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 522 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一)出口跟单托收  
  出口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国内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缮制并提交相关单据,委托进出口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处理程序
  1.客户向进出口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出口托收委托书,以及用于办理跟单托收业务的全套单据。
  2.进出口银行根据URC522 规则,按照单单一致的原则核对托收单据的种类、份数及与申请书所列明的是否一致,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选择代收行和索汇路线。
  4.进出口银行缮制托收委托书,向代收行寄送单据,并及时对外查询催收。
  5.进出口银行收到出口托收款项后,为客户办理入账手续。

  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注意事项
  1.首次向进出口银行交单的客户还应提交经营进出口业务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等进出口银行要求的资料。
  2.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款项能否及时收回取决于境外客户的资信情况。
  3.客户填写托收申请书时,应明确托收方式,即付款交单( D/P )或承兑交单( D/A );如未注明,按付款交单处理。
  4.客户可指定境外代收行(一般是境外客户往来银行),如客户未指定代收行,进出口银行可代客户选择并由其书面确认。
  5.进出口银行在收到境外代收行关于付款人拒受单据或拒付的函电后,及时通知客户,客户 60 天内不作答复的,代收行有权退单。
  6.客户如需更改金额、付款期限或交单条件等,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光票托收业务
  光票托收是指委托收款人向进出口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不附商业单据)、债券、存单、存折等有价凭证,要求进出口银行通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并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业务处理程序
  1.客户提交光票托收申请书及凭以收款的凭证,进出口银行审核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与提交的凭证所载内容是否一致,要素是否齐全。
  2.审核无误后,选择代收行和索汇路线,并于 2 个工作日内缮制托收委托书,对外办理托收,并及时对外查询催收。
  3.收到代收行有关托收款项后,为客户办理解付手续。

  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注意事项
  1.贸易项下光票托收业务原则上只受理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2.进出口银行暂不受理美国财政部支票和仅限于美国境内流通的邮政汇票。
  3.进出口银行目前以“收妥贷记”方式办理光票托收。

   (三)进口代收业务  
  进口代收是指托收行按收款人的要求,委托进出口银行向国内客户收取有关款项的结算方式。
  进出口银行收到托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后,向国内客户提示,并要求其按托收行指示办理付款或承兑赎单手续。

  进口代收业务处理程序
  1.进出口银行收到托收行寄交的进口代收单据后,审核来单委托书并依据来单委托书审核单据是否齐全。
  2.审核无误后,进出口银行缮制进口代收来单通知书,连同主要单据复印件向付款人提示。一般在收到代收单据后 3 个工作日内办妥提示手续。
  3.付款人接到进口代收来单通知后,到进出口银行办理有关付款或承兑手续。同意付款或承兑时应提交同意付款 / 承兑书、购买外汇申请书、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4.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客户付款后,即可拿到全套正本单据;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付款人需办理承兑手续,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承兑远期汇票后,领取正本单据,在承兑到期日付款。
  5.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应到银行柜台办理拒付手续,说明拒付理由。付款人拒付时,进出口银行将及时通知托收行并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如自发出通知 60天内未收到托收行处理单据的指示,进出口银行将主动退单;如托收行指示退单或授权无偿交单,进出口银行将按指示办理。

  办理进口代收业务注意事项
  1.进出口银行原则上只接受境外托收行寄来的单据,不接受出票人直接寄来的单据。
  2.进出口银行将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进口代收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严格执行境外托收行委托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指示。
  3.遵循托收委托书的交单条件,向客户办理交单手续,如客户有特殊要求,在洽商托收行同意后按照其指示办理。
  4.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的进口代收单据,付款人只有在到期付款后方可获得。


  三、汇款  

  汇入汇款业务  汇出汇款业务

  汇款是进口方通过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出口方,是国际贸易中款项支付最简便、最常用的方式。
  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票汇和信汇三种,其中电汇是汇款业务最常见的方式。电汇俗称“ T/T ”,是付款人委托银行,通过加押SWIFT或电传的方式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具有快捷、简便、费用低廉特点。

   (一)汇入汇款业务   
  汇入汇款是指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汇款人将款项通过境外银行汇入进出口银行,进出口银行根据汇出行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入汇款业务处理程序
  进出口银行收到汇入汇款款项,经审核无误后,于一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解付手续。如收款人在异地,进出口银行将选择合理路线,在落实头寸后 2 个工作日内办理转汇手续。

  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注意事项
  1.信汇凭经审核的信汇凭证解汇,票汇凭经审核的正本票据解汇。
  2.汇款解付坚持“谁款谁收”的原则。
  3.坚持“为客户保密”的原则,非汇款人、收款人查询不予受理。
  4.汇入汇款的退汇
  (1)因收款人名称、账户、地址不清等原因而无法解付汇入款超过 3 个月的,进出口银行将主动退汇。
  (2)汇出行提出退汇的,在查明头寸确已收妥且款项未解付时,可办理退汇;若已解付,应由汇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事宜。
  (3)因收款人拒收而要求办理退汇的,应由收款人说明原因,经银行查实同意后,退还原汇出行。

  (二)汇出汇款业务
  汇出汇款是指进出口银行应汇款人要求,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外收款人指定账户的结算方式。包括经常项目下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汇款及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汇款。

  汇出汇款业务处理程序
  1.客户向进出口银行提交汇出汇款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2.进出口银行根据汇出汇款申请书,在落实头寸后办理对外汇款手续。
  3.进出口银行定期对汇出款项进行核对,及时催促汇入行办理解付。

  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注意事项
  1.对于首次办理汇出汇款的企业,应提交经营进出口业务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等进出口银行要求的资料,并在进出口银行预留印鉴。
  2.对于货到付款项下的汇出汇款,客户应提交有效商业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等。
  3.汇出汇款的退汇
  (1)电、信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汇款回单,进出口银行凭此向汇入行要求退汇,待接到汇入行同意退汇的答复并收妥汇款头寸后办理退汇手续。
  (2)票汇办理退汇需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汇票正本并背书,进出口银行审核无误后,在汇票缮加盖“注销”印戳后办理退汇手续。

业务联系方式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电  话:(010) 64099388、9389、9390
  传  真:(010) 64004432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
  电  话:(010) 64099650、9651、9652、9653、9655、9656、9657
  传  真:(010) 62210314

  

  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电  话:(021) 38804588 转 2702、2734、2735、2736
  传  真:(021) 58769785

  

  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电  话:(0755) 82215088 转 753
  传  真:(0755) 82215005

  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电  话:(025) 86890560
  传  真:(025) 86890502

  

  中国进出口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
  电  话:(0411) 82507899 转 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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