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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经济稳定一
 
一、什么是洗钱?
洗钱,通常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的基本过程
洗钱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1.处置阶段:将犯罪收益投入“清洗系统”的过程。它是洗钱的第一阶段,也是最容易被发现的阶段。例如,把犯罪收益存入银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等;将大量小面额现金转为大面额现金;将大额交易分拆为多笔小额交易;购买汇票、保险或股票等。
2.离析阶段: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离,混淆审计线索和隐藏罪犯身份的过程。
3.融合阶段:又称为“整合阶段”,是洗钱的最后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为犯罪收益提供表面合法性的过程。

三、洗钱的主要方式
1.利用金融机构洗钱,如伪造商业票据,购买证券或保险,票据转账,电汇、信贷回收、期货交易等;
2.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保密的法律制度洗钱;
3.利用投资实业洗钱,如成立空壳公司,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以及利用财务公司洗钱等;
4.利用特殊商品交易洗钱,如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等;
5.利用其他方式洗钱,如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等。

四、洗钱的危害和反洗钱的意义
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它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美国“9?11”恐怖袭击之后,国际社会加深了对洗钱危害的认识,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纳入到打击洗钱的总体框架之中。因此,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洗钱的举报与鼓励
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安部设立了对洗钱犯罪的举报电话:010-65204333,接受公民对洗钱犯罪线索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经济稳定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原则;保密原则;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全面合作原则。
(二)金融机构的义务: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反洗钱机构并配备人员;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客户身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线索;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反洗钱教育培训;其他义务。

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基本内容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实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确定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军人身份证件;
(四)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五)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七)护照;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
1.存款人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信息;
2.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
3.一般存款账户和单位银行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户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严格控制从单位结算账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基本内容
1.原则: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其中,结算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
3.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七、跨境携带现钞和贵重金属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以及《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出境申报均作了相应的规定,禁止与洗钱犯罪有关的跨境现金运输、虚假申报或披露现金行为。
1.部分需要申报的入境情况: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2.部分需要申报的出境情况: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反洗钱咨询、举报电话:
010—64099688,6406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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